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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兰灶明、李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灶明,李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兰灶明,男,畲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秋华,男,汉族,农民,原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灶明与被执行人李秋华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兰灶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秋华偿还代偿借款本息人民币11700元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秋华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秋华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881执1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秋华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大景城A12#506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204067号,面积98.92平方米,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经查,被执行人李秋华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大景城A12#506的房产,系被执行人的单套住房,已向其他金融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其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主张暂不处置,由抵押权人主张处置权。被执行人除申请执行人主张暂不处置的房产外,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在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处置结果告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张暂不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致本院不能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本院查封不能处置的房产外,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