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恋鑫、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恋鑫,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陈恋鑫,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华。被执行人叶华,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陈恋鑫申请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华应支付申请人陈恋鑫案款102900.0元,承担执行费1443.5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忠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