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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某与斯某1、斯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斯某1,斯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5461号原告:范某,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斯某1,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斯某2,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斯某1、斯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斯某2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斯某2的起诉。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董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