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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广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霞,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辩护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指派检察员汪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霞及其辩护人李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3日,被告人李广霞在无为县姚沟镇姚沟街道自己经营的“星期八”台球室内,放置两台“打鱼机”和八台“老虎机”共10台赌博机22个机位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约4000元。2017年2月3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涉案场所内查获肖某(2000年10月11日出生)等五名参赌人员,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596元,扣押赌博机10台。2017年2月7日,被告人李广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为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陈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被告人李广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2月3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李广霞开设的赌场进行搜查时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的,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构成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霞提供场所、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广霞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李广霞系初犯、偶犯,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广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赌博机10台予以没收,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59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