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马盼蛇与向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盼蛇,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马盼蛇,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回族,金发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向楠,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盼蛇与被执行人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未执结标的额100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