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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柯遵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柯遵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411号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迳口民乐一路1号萌茵花园25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86305362。法定代表人:卢生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柯遵宁,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遵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志珊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卢生能及被告柯遵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欠费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接受佛山市三水大塘房产开发公司的委托,由2009年7月起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沙第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沙第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第一项的收费标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每个月60元的物业服务费。另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沙第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第六章第十九条的约定,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后未能缴付的,收取未缴付款项自应付之日起到支付日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被告作为大?沙第三小区5号3座404房物业的业主,一直拒绝履行其缴费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一直多次催缴,均无果。被告辩称,1.原告未尽到管理责任。小区内经常遭窃导致财物损失,物业管理混乱,业主极度不满,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期间,原告放任管理,计划撤场,听说开发商有补贴费用才继续管理。被告的小车停放在小区内被刮碰受损,与原告协商要求查找侵权人或承担责任,原告均予以拒绝。2.被告入住小区时并未有有线电视,故开发商补贴每户业主三百元的网络电视费用,已安装的业主提供发票交由原告办理报销事宜。被告前后向原告提交了两个年度的网络电视费发票。一开始,原告告知发票不见了,待被告再次提交后,原告又说款项已由被告签收了,却无提交被告签名领取的证据,至原告撤场,被告仍未收到报销款。3.2013年12月,原告发出通告,本小区2014年元月开始进行车位出租,费用为80元/月,包年900元,车卡50元/张。原告为了开展收取车位费的工作,对本小区业主胡迪刚、XX香及被告承诺,只要先交了车位费,即可减免所欠的物业服务费。被告随即交了2014年的车位费及车卡费960元,且原告此后亦未向被告追缴所欠的物业服务费。4.被告从未收过原告发出的《限期缴费通知书》,且该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告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委托合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限期缴款通知书有异议,认为从未收过该通知书,由于该通知书是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持有异议,在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该质证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其关联性。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除多次向业主催收及催缴的陈述外)。另查明,原、被告约定:每月7日前缴清当月物业服务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认为其通过上门和电话催收、发出缴款通知书的形式向被告追收物业服务费,但其未提交上门或电话催收的相关证据,而仅提交了一张其单方制作的限期缴款通知书,但被告却辩称未曾收到该通知书。故原告仍应提交相关的证据佐证其实际已向被告送达了该通知书,如邮寄单、张贴通知书的照片等,但原告却未补强证据。退一步说,即使限期缴款通知书确实已向被告送达,但该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5日,已超过了原告主张的最后一笔物业服务费(2013年12月7日)的诉讼时效(2015年12月8日)。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