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平、孙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孙太香,王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521号申请人:王平,女,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太香,女,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多平,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平诉被申请人孙太香、王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太香、王多平银行账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王平以现金2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太香、王多平银行账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王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