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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8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何延华等与谷生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延华,黄同岭,谷生泽,北京天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719号申请人:何延华,女,194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第七中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黄同岭,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化工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大兴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军,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谷生泽,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军区通信技术装备大队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三人:北京天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原告何延华、黄同岭与被告谷生泽,第三人北京天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延华、黄同岭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谷生泽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黄同岭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为申请人何延华、黄同岭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延华、黄同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同岭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京房权崇私字第×××号);二、查封谷生泽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延华、黄同岭预付(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宿云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