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常广清与陈家春、张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广清,陈家春,张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常广清,男,汉族,1945年1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陈家春,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张延军,女,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常广清与被执行人陈家春、张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