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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永丰、范丽、苟正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丰,范丽,苟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丰(绰号五浪子),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范丽,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董钢,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苟正春,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洪科,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南顺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永丰、范丽、苟正春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永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丰、范丽、苟正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丰伙同其同居女友被告人范丽,自2014年8月份以来贩卖毒品海洛因和冰毒,并在顺庆区石油南路133号张永丰家中,向前来购买毒品的毛某1、张某等人提供一次性注射器、冰壶等吸毒器具供其吸食。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永丰伙同范丽,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每天从被告人苟正春手中以45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海洛因3克左右,再以640元一克(零卖70至80元每0.1克)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吸食。同时张永丰还伙同范丽从唐华林(正在追查)处购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等人。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永丰、范丽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毛某2”、毛某1、张某、刘某、“新疆”、“霉坨”等人约37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天下午二被告人与前来购买毒品的任某1、张某、刘某、毛某1四人在家中等苟正春送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被告人苟正春欲在张永丰门口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抓获过程中,苟正春将抓捕警察撞倒后逃跑,并在逃跑的过程中将随身携带的海洛因扔掉。在被告人张永丰家里搜查出一次性无菌注射器、锡箔纸、塑料吸管、电子秤、冰壶、针筒、现金等物;在被告人张永丰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一小袋。经称重,该一小袋疑似毒品净重3.55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被查获的冰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塑料纸装的灰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相应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张永丰、范丽、苟正春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永丰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永丰对其被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解自己于2016年2月10日至2月25日期间从苟正春处购买的海洛因数量不等,只买了十来次,买来后除自己吸食外都卖与他人吸食了;只卖了50元的冰毒给刘某。被告人范丽辩称自己只卖过几次,卖给毛某1、刘某、“新疆”等人的,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初犯;当庭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正春辩称自己只向张永丰卖过两次,就是2016年2月25日和前一天,指控的其他的事实不属实。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苟正春自2016年2月10日至2月25日多次向张永丰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苟正春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情节,并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3、被告人苟正春对其被指控的2016年2月25日准备向张永丰贩卖1克海洛因的事实无异议,认罪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丰自2016年2月份以来在其顺庆区石油南路133号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和冰毒,并多次向前来购买毒品的毛某1、张某等人提供一次性注射器、冰壶等吸毒器具在其家中供其吸食。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永丰伙同范丽,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多次从被告人苟正春和唐某某处购买海洛因和冰毒,然后再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等人吸食。2016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永丰、范丽分别向吸毒人员“毛某2”、毛某1、张某、刘某、“新疆”、“霉坨”等人贩卖80元、100元等价格不等的毒品海洛因。当天下午被告人苟正春将约1克海洛因送至张永丰家中准备卖与张永丰等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在抓获过程中,苟正春将抓捕警察撞倒后逃跑,并在逃跑的过程中将随身携带的海洛因扔掉。在被告人张永丰家里搜查出一次性无菌注射器、锡箔纸、塑料吸管、电子秤、冰壶、针筒、现金等物;在被告人张永丰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一小袋。经称重,该一小袋疑似毒品净重3.55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被查获的冰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塑料纸装的灰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永丰于1983年10月14日因犯流氓罪被南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3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其中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监视居住,2013年11月6日暂于监外执行。)被告人苟正春于1986年8月31日因犯流氓罪被原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另查明,被告人苟正春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线索,经侦查机关核实后,使该案得以侦破。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及其他证据1、辨认笔录,证实张永丰、范丽辨认出苟正春就是卖给其毒品的嫌疑人;张永丰辨认出毛某1“毛某3”就是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人;范丽辨认出张某就是经常来张永丰家中吸食毒品的人;范丽辨认出张永丰就是与自己一起向他人贩卖海洛因的嫌疑人;苟正春辨认出张永丰“五浪子”就是给其打电话买海洛因的人;苟正春辨认出毛某1“毛掰子”就是帮助张永丰拿海洛因的人;苟正春辨认出范丽就是张永丰的“老婆”;毛某1辨认出张永丰就是卖给其海洛因的张永丰,又叫五浪子;毛某1辨认出范丽就是在张永丰家中吸食过毒品的人;毛某1辨认出苟正春就是向张永丰贩卖海洛因的人;任某1辨认出张永丰就是向其贩卖海洛因的人;张某辨认出张永丰就是向其出售海洛因的人;刘某辨认出张永丰、范丽就是向其出过售海洛因的人;刘某辨认出毛某1就是一起吸食毒品的人;刘某辨认出苟正春就是多次给张永丰送海洛因的人。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永丰、范丽、苟正春于2016年2月25日被抓获。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光碟,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5日15时30分左右从张永丰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133号4幢1单元102号房间搜查出并扣押现金1445元、手机三部、晶体物一小包、电子天平、锡箔纸、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冰壶、针筒等物;从苟正春处扣押现金1260元、手机一部等物。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永丰、范丽、苟正春对其贩卖毒品的现场暨其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133号4幢1单元102号住所的指认。5、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和四川省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商品检验报告,证实从张永丰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5550克。6、被告人张永丰、范丽、苟正春的尿液检验定性结论(甲基苯丙胺及吗啡),证实三被告人的尿液呈阳性。7、张永丰与苟正春的电话通话清单,证实二被告人电话于2015年12月至案发当天的通话情况。8、南充市人民法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永丰于1983年、2008年、2013年分别因犯流氓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刑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苟正春于1986年8月31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9、情况说明之一,证实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于2016年2月25日抓获苟正春时,苟正春将一小包准备卖与张永丰的毒品丢弃,后经办案民警多次搜寻均未找到。情况说明之二及南充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实苟正春所检举的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已于2016年7月29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二、证人证言1、证人毛某1的陈述,证实自己于2016年2月25日上午在张永丰家中注射海洛因,下午公安机关来张永丰家中检查时被带到公安机关。2月25日上午自己毒瘾来了就到张永丰家里,从张永丰处买了50元的海洛因,大约0.06克,然后自己就注射了。当天上午还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来张永丰家,都在张永丰处买了海洛因后就在他家里吸食、注射了,其中一个女的张永丰喊的“霉坨”,一个男的叫“新疆”。下午自己又去了张永丰家,3点过,刘某和张某也来了,准备注射海洛因,因张永丰的海洛因卖完了,就在那里等,任某1也来了,后来警察就把我们全部抓了。自己从半年前就在张永丰处购买海洛因并在他家里注射。张永丰的海洛因是在苟正春处买的,只要张永丰的海洛因卖完了就给苟正春打电话,苟正春就会送来。自己亲眼看见苟正春给张永丰和范丽送海洛因不只十次。今年2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自己帮张永丰和范丽从苟正春处拿过海洛因,大约有2000元钱的海洛因,是一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大约有4克左右。今天下午苟正春来送海洛因时,张永丰就叫自己帮他去拿货,并交给自己1000元钱,苟正春正准备进屋时就被警察抓了。张永丰还从一个女的手中买过冰毒,然后又卖给吸毒人员吸食,价格大约330元一克。每次张永丰和范丽从苟正春处买来海洛因后,又将买来的卖与其他吸毒人员,张永丰和范丽还要贩卖冰毒。2、证人任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5日上午一个姓“刘”的女的给自己打电话说张永丰那里有冰毒,喊自己去吃点。自己就去了,正在敲门时就被抓了。当时那个姓刘的女的也在张永丰家里。自己在张永丰处买过两次海洛因,都是买的50元的,时间大约是几天前,2月24日这天买了50元的。自己到张永丰家里吸食过几次冰毒,都是经张永丰同意了的,在张永丰家里吸食毒品的有毛掰子、刘某和她男朋友张某。3、证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5日下午到张永丰家里去购买和吸食海洛因,因当时张永丰的海洛因卖完了就在等上家送货来,就被抓了。2月24日凌晨3点过,自己在张永丰家里去找张永丰买了100元的海洛因,当时自己还在张永丰家里吸食了几口桌子上现成的冰毒。下午3点过,自己女朋友刘某先到张永丰家里去,跟着自己也去了,当时毛掰子也在。自己就问张永丰有没有海洛因,准备买100元的海洛因,张永丰说在等送货来。张永丰拿了大约1000元准备买海洛因。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有人在窗子外喊“五浪子”,“五浪子”听到后就将手里的钱交给毛掰子,毛掰子去开门就被抓了。自己是2015年7、8月通过其他人认识张永丰的,之后就与女朋友刘某在张永丰处买海洛因,买了之后就在张永丰家里或美亚医院旁边的公厕里注射了。除了自己和刘某在张永丰家里吸食毒品外,还有毛掰子、“新疆”和还叫“河南”的人,大约有5、6个人在他家里购买和吸食毒品。张永丰除了卖海洛因之外还卖冰毒。张永丰的海洛因如果卖完了就会打电话叫人送来,有几次自己看见一个开银灰色雪铁龙轿车的人给张永丰送的毒品,2月25日这天我们也是在张永丰家里等人给张永丰送药来,那个人也是开着雪铁龙轿车来给张永丰送药,来了后就被抓了,后来知道那个人叫苟正春。4、证人刘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与张某经常在张永丰那里买海洛因。2016年2月25日上午自己与张某在张永丰处买了100元的海洛因吸食。下午自己与张某到张永丰家准备买点海洛因来吸食,到了张永丰家后,毛某1也在,我们去了后就给张永丰说要100元钱的海洛因,张永丰说还没有货,等了大约10分钟左右,张永丰接了一个电话就把钱交给毛某1去拿货,后来警察就来了。自己吸食的毒品都是找张永丰买的,买了后有时在他家里吸食,有时在公厕吸食,有时在自己家里吸食。有时张永丰睡觉时就是范丽在给买毒品的人过秤和收钱,如果没有海洛因了还要给姓苟的打电话送海洛因来。给张永丰送毒品的人是个又瘦又高的人,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从2015年10月到2016年2月25日,一直是这个姓苟的人卖给张永丰海洛因,每次张永丰没有海洛因了就给姓苟的人打电话,然后过半个小时,姓苟的就给张永丰将海洛因送来。自己听见张永丰叫姓苟的送4个、5个,也就是4克、5克。张永丰和范丽还要卖冰毒,自己偶尔吃一点冰毒。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永丰的供述,25号早上八点铁皮到自己家在范丽手上买了50元的海洛因就走了;过了一会儿毛某2也来在范丽手上买了50元的冰毒并吸完了才走的。刘某也在范丽处买了50元的药(海洛因),当时刘某买了药以后给张某打了个电话,打电话后刘某对范丽说张某那还有点海洛因,就又把那50元钱的海洛因找范丽退了,拿了50元钱走了。上午11点多钟,霉坨、咪娃儿和新疆先后到自己这里来买“药”(毒品),当时自己家里有范丽、毛某3、新疆、霉坨、咪娃儿共6个人。毛某3说给他来一针,同时把50元钱递给了自己,自己就把身上装药(海洛因和冰毒)铁盒拿出来,给毛某3撇了0.06克至0.07克海洛因,毛某3就坐在卧室里的沙发上把海洛因兑0.6毫升水注射了。咪娃儿也在自己这里买了70元的海洛因,咪娃儿拿到药后就坐在沙发上用锡箔纸把那海洛因磨碎用锡箔纸和打火机烫吸了。叫霉坨的女的找自己买了50元的海洛因,那个女的将药兑了点冷开水直接注射了。霉坨注射完以后又拿了50元钱说再买一针拿回去打。自己收了钱后撇了0.6分给霉坨。新疆来后也买了0.25克海洛因,新疆人拿了一半海洛因放在锡箔纸上用打火机烤吸食了。大约下午3点左右,张某和刘某来要买海洛因,自己就说卖完了,已经打电话叫人(苟正春)送药(海洛因)来了。过了一会儿,苟正春就在喊五浪子,自己就知道送海洛因的来了,就把卖药收的一千多元钱递给毛某3,让毛某3把买海洛因的钱从窗户递给苟正春,并把自己买的海洛因从窗户拿进来,但苟正春说要进屋来。于是毛某3就去给苟正春开门,公安民警就进来了。每次没得货了,就给苟正春打电话,苟正春就会把海洛因送到自己家来。苟正春每次来送海洛因时就在窗户口喊,自己就会亲自出门和苟正春交易,基本上每天要从苟正春手中要购买3克的海洛因,每天都是卖完或者吸食完了的。毒品主要是自己在负责卖,有时范丽也会帮到称毒品和收卖毒品的钱。自己和范丽都在自己家向吸毒人员卖毒品,自己卖的多些,范丽卖得少些。自己卖毒品赚的钱用于自己和范丽吸毒和家里面开支了。自己卖的毒品有冰毒、海洛因和麻古。毛某2、刘某、霉坨、咪娃儿和新疆人、咪娃儿、张某、毛某3、铁皮等20几个人在自己这里买过海洛因,有十几个在自己家注射海洛因。从自己身上搜出来的冰毒是从红花街一个叫唐华林的男的那以80元每克的价格买的,买来的冰毒都是卖给其他人吸食的。2、被告人范丽的供述,证实自己认识张永丰(五浪子)后就一直留在南充住在张永丰家里。自己和张永丰都要吸毒,后来我们多买了些毒品回来,卖给其他吸毒的人,从中挣取差价。我们卖的海洛因是从苟正春那里买的,每次没得货了,张永丰就打电话给苟正春,苟正春就会把海洛因送到家来。苟正春每次来就在窗户口喊五浪子,张永丰就亲自和苟正春交易海洛因,基本上每天我们要从苟正春手中要购买3克的海洛因。我们买的海洛因都是卖完或者吸食完了的。铁皮、毛某2、刘某今天上午在自己手上买了50元的海洛因或冰毒。刘某也来买了50元的药(海洛因)。上午11点多钟,霉坨、咪娃儿和新疆人就先后到家里来买药(毒品),毛掰子买了50元的海洛因在家里注射了,咪娃儿找张永丰也买了70元的海洛因吸食了,一个叫霉坨的女的也找张永丰买了50元的海洛因注射了,之后又买了50元钱。过了一会新疆人来了,张永丰把剩的药给新疆人称了0.25克,新疆人就拿了一半放在锡箔纸上用打火机烤起吸食了。大约下午3点左右,张某和刘某也来买海洛因,张永丰说海洛因卖完了,已经打电话叫人送药来了。过了一会儿,苟正春就在窗户外面喊五浪子,张永丰就把买药的一千多元钱递给毛掰子,让毛掰子把购买海洛因的钱从窗户递给苟正春,但苟正春说他要进屋来,毛掰子就去给苟正春开门,结果公安局的人也一起进来了。毒品主要是张永丰在负责卖,有时自己也会帮他称毒品和收卖毒品的钱。都在家里卖毒品,张永丰卖的多些,自己卖得少些。苟正春基本上每天卖给我们3克,我们赚的钱用于吸毒及家里面开支了。毛某2、刘某、霉坨、咪娃儿和新疆人、张某、毛掰子、铁皮等二十几个人都在我们这里购买过海洛因。每天大约都有十几个人买了毒品后就在我们家里注射或者吸食了。3、被告人苟正春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25日下午大约3点钟左右,五浪子打电话说他海洛因卖完了,喊自己送1个(1克)海洛因去,然后自己就从家里(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96号)拿了1个(1克)海洛因装在一个很小的塑料袋里,放在上衣口袋里。然后开起川R×××××灰色雪铁龙C5轿车送到五浪子家,到五浪子家门口窗子外喊了一声五浪子,意思就是海洛因到了,喊他出来拿。自己喊了后就把车停在小区的门口等,刚停好警察就把自己控制了。自己趁看守警察不注意,利用推开车门的力量,将警察推倒,趁警察没反应过来,往小区里面拼命跑。并在向小区跑的过程中,将准备卖给五浪子的1个海洛因的小塑料袋偷偷甩掉了,随后就被警察又抓住了,带回了公安局。自己一共只卖了两次海洛因给五浪子。第一次是被抓的前一天(2016年2月24日)下午,也是五浪子给打电话,自己开的车给五浪子送了半个(0.5克)海洛因,在窗子外喊的五浪,五浪子喊毛掰子出来拿的海洛因,自己当时没有下车。第二次就是2016年2月25日被抓这次,还没有拿给五浪子,也没有收到钱。自己吸食冰毒需要钱,想通过卖海洛因给五浪子赚点钱用。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永丰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张永丰、范丽、苟正春贩卖毒品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丰、范丽、苟正春明知系毒品而予多次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永丰在自己的住所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丰、范丽、苟正春犯贩卖毒品罪;张永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起诉指控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永丰伙同范丽,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每天从被告人苟正春手中以45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海洛因3克左右,再以640元一克(零卖70至80元每0.1克)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吸食的事实,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永丰、范丽于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每天从苟正春处以45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海洛因3克,指控没有具体的贩毒数量及金额,只能证明张永丰、范丽在苟正春处多次购买海洛因的事实,故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予认定。在被告人张永丰、范丽的共同犯罪中,张永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范丽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永丰曾因犯流氓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属毒品再犯,并且其中一次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丽辩护人提出范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初犯;当庭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合议庭认为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苟正春及辩护人提出苟正春只向张永丰卖过两次:2016年2月25日和前一天这两次,指控的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不足。合议庭认为,认定苟正春多次向张永丰和范丽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除了张永丰、范丽有供述外,还有吸毒人员毛某1、张某、刘某等人的陈述印证,均能证实被告人苟正春曾多次向张永丰、范丽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苟正春归案后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苟正春有立功情节的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被告人苟正春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关于苟正春认罪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苟正春只对部分事实认罪,将酌情考虑。被告人张永丰一人犯数罪,且前罪刑罚未执行完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永丰、范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在共同犯罪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注射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七个月二十五天,罚金7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苟正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范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从张永丰处扣押的毒品及毒资1445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军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