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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爱香与袁红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香,袁红梅,谢某,李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谢爱香。申请执行人:袁红梅。申请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李川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爱香、袁红梅、谢某与被执行人李川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大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