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爱香与袁红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香,袁红梅,谢某,李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谢爱香。申请执行人:袁红梅。申请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李川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爱香、袁红梅、谢某与被执行人李川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大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