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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XX、白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XX,白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557号 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远、张双群,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XX,男,汉族。 被告:白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白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7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昀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