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XX、白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XX,白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557号 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远、张双群,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XX,男,汉族。 被告:白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白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7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昀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