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国祥与被执行人李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祥,李锦成,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胡国祥,住辽源市。被执行人李锦成,住辽源市。被执行人王云。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402民初57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60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本次终结执行,待有能力后可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57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