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张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307号原告:王建军,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向阳,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王建军诉被告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