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孝义市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孝义市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77号原告:朱某,性别:××,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孝义市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府前街义虎路名仕公馆。法定代表人:丁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朱某与被告孝义市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029元,以上共计5079元由孝义市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永华书 记 员 于爱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