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委赔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博申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陕01委赔3号赔偿请求人张博,男,汉族,1994年5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新强,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赔偿请求人之父。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琪荣,该院检察长。复议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张民生,该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陈全良,该院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张博因无罪逮捕赔偿申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博以与行政机关庭外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张博已经与行政机关达成协议,且已经实际领取了协调款项,张博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张博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