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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574苏州市元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元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子胥路上沿山堍)。法定代表人:吴继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元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元山(原洞庭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戚立强。上诉人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元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毅颖审判员  冯月青审判员  唐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