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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许同、许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同,许栋,野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许同,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许栋,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野瑞春(许栋之妻),女,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景县许同与许栋、野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栋向申请执行人许同转让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部分债权,申请执行人许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林成龙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