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3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立万与张琦李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立万,李兴平,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立万,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李兴平,女,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张琦,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童立万申请执行李兴平、张琦民间借贷纠纷[(2015)碚法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案款1077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3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敏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