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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海岐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西字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岐,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西字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1837号原告:刘海岐,农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西字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书芬,村委主任。原告刘海岐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西字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字城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岐、被告西字城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吕书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岐诉称:原告承包位于西字城村东“天老爷”处土地2.2亩。该地现对外出租,租金由承租方支付给被告,被告再付给原告。现被告以其中0.49亩土地存在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土地租金4116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0.49亩土地租金4116元。被告西字城村委会辩称,应按土地承包确权证中载明的承包人分配租金。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民。原告承包被告村东“天老爷”处土地,由于该地是山耩地,可以折算亩数(按六折),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4年发放)上登记为1.2亩。同时,由于山耩地可以开垦,农户实际手中的土地亩数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记的土地亩数多。2016年,原告的该地被被告出租给威海某公司用于栽种树木,该地实测土地面积为2.2亩,租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租金由被告存放,其中1.71亩的土地租金14364元已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剩余0.49亩土地租金4116元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主张该地在原告经营之前,由本村其他农户经营,但原告经营后,由原告获得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否则应当退还。原告对涉案的2.2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地由被告出租给威海某公司用于种植树木,其中1.71亩土地租金14364元已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剩余0.49亩土地租金4116元,被告不应擅自截留,应当退还给原告。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西字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海岐承包地租金41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丛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