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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道洲与冯宝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道洲,冯宝华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993号原告:高道洲,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宝华,女,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道洲与被告冯宝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高道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宝华的起诉。本院认为,高道洲自愿撤回对被告冯宝华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道洲撤回对被告冯宝华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