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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白慧与万成、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慧,万成,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357号之一申请人:白慧,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万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王海燕,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慧与被申请人万成、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海燕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金阳小区金沙苑6-4-501室房屋(产权证号:01××16)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海燕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金阳小区金沙苑6-4-501室房屋(产权证号:01××16);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