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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永嘉县桥头镇坦头村民委员会、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嘉县桥头镇坦头村民委员会,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桥头镇坦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桥兴路87号。主要负责人:郑孟杰,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406室。法定代表人:朱云芳,董事长。上诉人永嘉县桥头镇坦头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嘉县桥头镇坦头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刘宏杰代理审判员  陈黛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岳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