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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余与XX、赖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余,XX,赖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543号原告:郑余,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XX,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赖菲菲,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郑余与被告XX、赖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XX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2月15日利息为2800元);2、判令被告赖菲菲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15日,被告XX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郑余,借条中载明向原告借到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分文。另认定,二被告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19日登记离婚,上述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赖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余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XX、赖菲菲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XX、赖菲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吴伟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