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智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智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37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智慧,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住贵州省思南县。2012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曾毅、杨秀坤,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智慧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智慧、辩护人杨秀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秦智慧到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利郎公司折扣店,盗走店内2件皮衣、1件毛衣、1件羽绒服(均无法估价);2.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秦智慧到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富贵鸟特卖店,盗走店内1套西服(无法估价);3.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秦智慧到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七匹狼优品店,盗走店内1件皮衣、1件羽绒服(均无法估价);4.2017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秦智慧到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万业汇广场二楼音爱美服饰店,盗走店内1件外套(无法估价);5.2017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秦智慧到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万业汇广场一楼赛琪工厂店,盗走店内合计价值484元的2件外套、3双运动鞋;6.2017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秦智慧到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万某广场和润购买广场,盗走该超市内3条牛仔裤(无法估价);7.2017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秦智慧到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北路安踏工厂店,盗走店内价值合计2863元的5件外套、7双运动鞋。2017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秦智慧在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下园村被抓获。后民警从被告人秦智慧租房内查获除了音爱美服饰店被盗服装之外的服装、鞋均被扣押到并已发还相应被害人。另查明,音爱美服饰店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彭某系音爱美服饰店的实际经营者。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智慧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张某1、李某1、曾某、张某2、李某2、柯某的陈述,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智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劣迹且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智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大部分被盗财物并已发还相应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及大部分赃物被追回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智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智慧退赔被害人彭影1件外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汝乔速录员 林承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