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执16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骑龙造纸厂与李某某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骑龙造纸厂,李某某,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6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骑龙造纸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经营者:李某某,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席某某,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骑龙造纸厂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山阳酒店用品经营部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9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