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永生与张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生,张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222号原告:吴永生,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本军,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永生诉被告张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永生负担。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桂岁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