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飞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刑更97号罪犯陈飞,男,回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于新疆霍城县,文盲,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了(2008)伊州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18770.8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以(2009)新刑三核字第1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2011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刑减(假)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飞的刑罚自2011年6月5日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刑减(假)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刑期止日2032年11月15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对罪犯陈飞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报称,罪犯陈飞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4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8次获季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4次,2014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0月、2017年2月获季度表扬8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32年6月15日止,已扣除减刑日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印 新 红审 判 员 努斯拉提代理审判员 鞠 珊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凡 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