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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泓亮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泓亮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异42号申请人:上海泓亮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雷发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薪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傅斌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公司)与上海泓亮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泓亮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052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泓亮公司称,1、《解约协议书》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华策公司与泓亮公司没有达成仲裁的合意。双方关于投资拍摄《蒸发太平洋》的投资关系尚未解除,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电影联合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联合投资协议》)的约定,通过该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上海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本案。2、《解约协议书》系因华策公司在履行《联合投资协议》过程中重大违约,怠于履行发行义务造成泓亮公司损失所致。华策公司隐瞒上述事实导致仲裁庭无法查明《联合投资协议》是否解除,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违背公序良俗。综上,申请不予执行(2016)沪仲案字第1052号仲裁裁决。华策公司称,1、《解约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有权根据《解约协议书》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泓亮公司事实上也出席仲裁庭应诉,故泓亮公司以上海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能成立。另外,在(2016)沪仲案字第1052号案件的仲裁过程中,以及泓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泓亮公司均提出过上海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理由,仲裁庭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已驳回了泓亮公司的请求。2、在仲裁过程中,华策公司已经明确作出了解除投资关系的意思表示,要求返还投资款人民币6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同时,在《蒸发太平洋》影片的片头片尾的字幕中,没有出现华策公司的任何信息,说明泓亮公司也认为双方的投资关系已经解除。而且,上述事实也不属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综上,请求驳回泓亮公司的申请。本院查明,2016年10月2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沪仲案字第1052号裁决,确认泓亮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策公司归还投资款600万元,偿付律师费196,000元及仲裁费73,600元。因泓亮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中确定的义务,华策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泓亮公司发出(2017)沪02执18号执行通知。2017年2月6日,泓亮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2016)沪仲案字第1052号仲裁裁决,同月10日,泓亮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另查明,泓亮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6)沪仲案字第1052号裁决,理由为:华策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双方并未达成仲裁合意,上海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本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沪01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泓亮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泓亮公司提出仲裁庭没有查明《联合投资协议》是否解除的理由,不属于法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泓亮公司提出《解约协议书》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华策公司与泓亮公司没有达成仲裁的合意,上海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理由,与泓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6)沪仲案字第1052号仲裁裁决的理由相同,并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中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泓亮公司以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合意、上海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泓亮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052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红审判员  张常青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七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