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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青岛福睿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鲁宝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福睿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鲁宝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125号申请人:青岛福睿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路东端。被申请人:青岛鲁宝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泰发路西端。申请人青岛福睿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胶南支行的账号22×××61内的货款150550.06元,保全金额150550.06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相应担保,担保物为逄桂军在中国银行黄岛分行双珠中路支行账号21×××94的存款150550.0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胶南支行的账号22×××61内的货款150550.06元。冻结担保人逄桂军在中国银行黄岛分行双珠中路支行账号21×××94的存款150550.0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