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吕燕与龚俭长、张秀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燕,龚俭长,张秀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96号申请人:吕燕,女,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俭长,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张秀枝,女,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申请人吕燕与被申请人龚俭长、张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燕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俭长、张秀枝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龚俭长、张秀枝价值1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如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