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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1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吴晓斌、陈苏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金铂福珠宝有限公司,吴晓斌,陈苏华,杜娟娟,陈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1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本市中山东路90号。代表人:吴国元,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泰宁,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金铂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斌。被执行人:吴晓斌,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陈苏华,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杜娟娟,女,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陈浩成,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以上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步云、钱宁京,南京市玄武区律恒法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金铂福珠宝有限公司、陈苏华、杜娟娟、陈浩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陈浩成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x室(建筑面积:75.1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7.68平方米,丘权号:x,所有权证号:白转字第x号)不动产。李花(居民身份证号码:)以2055000元最高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x室(丘权号:x,所有权证号:白转字第x号)不动产设定的抵押权。二、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x室(建筑面积:75.1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7.68平方米,丘权号:x,所有权证号:白转字第x号)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花(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x室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花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花(居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策审 判 员  倪 明助理审判员  邹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瀚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