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岩与吉林省宏大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营业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吉林省宏大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营业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331号原告:刘岩,男,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延萍,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律师。被告:吉林省宏大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营业部,经营场所公主岭市技术监督局西侧。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经营场所公主岭市西斯长街15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岩与被告吉林省宏大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营业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二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岩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宏大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营业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依法律规定减半收取,由刘岩负担85元,另85元退还刘岩。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