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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友明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425号原告:许友明,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XX,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原告许友明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偿还许友明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XX以妻子治病急需用款为由,向许友明借款20000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全部还清,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XX于2016年7月28日偿还许友明5000元后,尚欠15000元不予偿还。2016年9月1日,XX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9月3日下午6点前还清借款。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和向法庭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许友明提供的还款承诺书,能证明XX尚欠许友明借款15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9月10日还清欠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XX向许友明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许友明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诺于次日下午还清欠款。后许友明多次催讨,XX不予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XX欠许友明借款本金15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许友明要求XX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友明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