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桂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执行三庭拟稿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00号人吴桂生,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李又峰,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时保勇,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吴桂生吴桂生申请执行李又峰、时保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又峰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被执行人李又峰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