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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孔敏与被告卢建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敏,卢建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1581号原告:孔敏,女,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吕涛,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刚,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敏与被告卢建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浩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