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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邵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邵某,李某,吴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67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邵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吴某,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某、李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怡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