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7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拍卖确认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平舆县金鑫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76、47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平舆县金鑫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地:平舆县郭楼镇。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平舆县金鑫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本院于2017年1月9委托驻马店光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豫Q515**混凝土泵车、豫Q513**车载式混凝土泵车、豫Q511**混凝土泵车、豫Q517**混凝土搅拌车。买受人郭某于2017年5月13日分别以1344000元、356000元、796000元、23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豫Q515**混凝土泵车、豫Q513**车载式混凝土泵车、豫Q511**混凝土泵车、豫Q517**混凝土搅拌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郭某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森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郭某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舒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