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永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容留他人吸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686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魏永其,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案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2)涪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永其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永其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