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坛市城西辰昌建材商行与陈国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城西辰昌建材商行,陈国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881号原告:金坛市城西辰昌建材商行,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中大国际商贸城A2-101-105。经营者:施福昌,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国鲜,女,1961年8月7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金坛市城西辰昌建材商行诉被告陈国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金坛市城西辰昌建材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金坛市城西辰昌建材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坛市城西辰昌建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坛市城西辰昌建材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