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龙庭盗窃罪2017刑初71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龙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7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龙庭,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2009年9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龙庭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龙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雷龙庭先后以强行推门、破坏门锁再进入店铺的方式实施盗窃。具体盗窃行为如下:一、2016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去到本区大石街朝阳东路202号朝景饭店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龙庭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丘某的报案陈述,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10月17日凌晨5时许,去到本区大石街大涌路231号鸿逸休闲馆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龙庭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乙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6年10月21日凌晨3时至6时许,去到本区大石街朝阳东路186号之112号的龚氏鼻炎馆、113号的九宫煮私房麻辣烫店、116-117号的希尔美容美发养生馆及本区大石街朝阳东路的睿仕发型店、一大闸蟹店实施盗窃。其中在希尔美容美发养生馆盗得人民币200多元,在大闸蟹店盗得人民币100多元,其余未盗得财物。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雷龙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龙庭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乙、林某乙、周某、韦某、覃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穗番公(司)鉴(痕)字[2016]10209号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龙庭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龙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龙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龙庭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雷龙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龙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惠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