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索小东诉被告李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小东,李现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803号原告索小东,男,生于1971年11月8日,汉族,无业,家住本市金台区;被告李现秋,男,生于1959年9月3日,汉族,无业,现住址不明;原告索小东诉被告李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1日,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地址,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属法律规定中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索小东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