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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顾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刑初97号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西佛镇,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住辽宁省台安县。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29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玉红、代理检察员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鲁E208**号小型轿车沿库二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台安县雨阳液化气站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辽C737**号中型货车相撞,张某某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顾某某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进行静脉血采集。经台安县恩良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16mg/100ml。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台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协议书,证人张某某、刘成金的证言,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台安县恩良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鲁E208**号小型轿车沿库二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台安县雨阳液化气站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辽C737**号中型货车相撞,张某某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顾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63.9mg/100ml,并将顾某某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进行静脉血采集。经台安县恩良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鉴定: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2017年4月19日,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台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协议书,证人张某某、刘成金的证言,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台安县恩良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判员  刘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