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002号原告:何某某。被告: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