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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毕文丽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文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毕文丽,女,1968年9月8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德春商务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973289。主要负责人:丁国文,总经理。毕文丽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14372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124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