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宽、王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宽,王素珍,王津生,王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宽,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珍,女,194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万春,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津生,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万春,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艳,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万春,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宽因与被上诉人王素珍、被上诉人王津生、被上诉人王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勇,被上诉人王素珍、被上诉人王津生、被上诉人王翠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万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宽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两审诉讼费由王素珍、王津生、王翠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5日,王玉章向张宽借款30000元,并为张宽出具借据一张,王玉章于2015年去世。一审法院以王玉章在与王素珍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否认有债务为由,驳回了张宽的诉讼请求。张宽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张宽在一审中提交了王玉章亲笔书写的借据,王素珍未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应当认定该借据的真实性。该借据足以证明债务的存在,足以推翻王玉章在与王素珍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否认有债务的陈述。王玉章与王素珍离婚诉讼只涉及夫妻之间的利益,王玉章可能出于急于离婚等原因而没有提出债务的存在,但本案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一审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而不应以王玉章的陈述为定案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张宽的诉请。王素珍、王津生、王翠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素珍立即偿还张宽借款30000元(自2012年7月1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王津生、王翠艳在继承父亲王玉章遗产范围内连带偿还上述债务;3、案件受理费由王素珍、王津生、王翠艳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玉章与王素珍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6年3月15日登记结婚。王玉章与王津生、王翠艳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关系。2012年11月6日,王素珍起诉要求与王玉章离婚,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宝民初字第6435号民事判决,驳回王素珍的离婚请求。2013年6月5日,王玉章起诉要求与王素珍离婚,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王玉章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4年5月19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宝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驳回王玉章的离婚请求。2015年7月29日,王玉章去世。王津生、王翠艳均表示未继承王玉章的财产,放弃继承权利。张宽提交的借据内容为:“借据,我愿将房本作抵押,向张宽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按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偿还。借款人王玉章,2012年7月15日”。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向双方出示(2014)宝民重字第4号民事卷2014年2月20日第一次开庭笔录第五页,其中记载:“审:原被告是否有债务?原告(王玉章):没有债务。被告(王素珍):没有债务。”张宽对签字情况认可,但认为王玉章是急于解除婚姻关系,才未说债务问题。王素珍、王津生、王翠艳对开庭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宽认为其与王玉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证实主张提交了王玉章出具的借据一份,该借据出具的时间为2012年7月15日,而在(2014)宝民重字第4号民事卷2014年2月20日开庭笔录中王玉章明确否认其有债务。从时间上分析,王玉章在庭审中作出相关表示的时间在出具借据的时间之后,从王玉章作出此陈述时的情形分析,王玉章作出此陈述时,离婚案件已经王素珍起诉,王玉章起诉、上诉,此次为再审时的庭审笔录,王玉章依旧未提出债务问题,可见此时王玉章作出此陈述时是经过相应的考虑,也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王玉章因急于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上述陈述。在王玉章的借据内容与(2014)宝民重字第4号民事卷2014年2月20日开庭笔录中王玉章的陈述意见,对债务是否存在构成根本冲突的情况下,如果该笔借款存在,张宽需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但张宽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王津生、王翠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王素珍不认可此笔借款的情况下,张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张宽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宽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宽提交借据以证明王玉章向其借款的事实成立,但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该借据出具的时间为2012年7月15日,一审法院在2014年2月20日开庭审理王玉章、王素珍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王玉章明确否认其有债务,该借据内容与王玉章的陈述明显不符。在此情况下,张宽应就其主张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张宽未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张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张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