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14民初2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国灿与陈连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灿,陈连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14民初2627号之一原告何国灿,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笪猛雷,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根,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何国灿诉被告陈连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国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7420元,由原告何国灿承担。审 判 员 晁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颖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