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菏泽荣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菏泽荣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号30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89524R。法定代表人:王本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存,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员,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菏泽荣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西段南侧徐小楼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58718866-2。法定代表人:张德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菏仲裁字第9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肖冰审判员 李玉广审判员 吴景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