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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谢道云、陆升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道云,陆升琪,晋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谢道云,女,1959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升琪,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护士。被执行人:晋青文,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道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升琪、晋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52920元。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房屋在另案中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班 浩人民陪审员 开 磊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茂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