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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渝0101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任萍与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萍,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初36号原告任萍,女,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MB0U55965F。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过程中,原告任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萍承担。审 判 长 蒋 云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微信公众号“”